(2017)黔0324民初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黎小敏与陈忠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小敏,陈忠强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4民初1148号原告:黎小敏,女,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贵州省正安县。。被告:陈忠强,男,198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贵州省正安县。。原告黎小敏与被告陈忠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黎小敏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小敏以在庭外与被告陈忠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双方已经对房屋买卖达成了共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小敏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黎小敏负担。审判员 李泽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骆 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