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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8民初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罗付强与胡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付强,胡彬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8民初757号原告:罗付强,男,汉族,1974年6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被告:胡彬,男,汉族,1995年11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原告罗付强与被告胡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2017年5月23日,原告罗付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付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2元,由原告罗付强负担。审判员  张明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茂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