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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刑终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建山、张桂云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建山,张桂云,贾学会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刑终380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建山,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桂云,女,196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诉讼代理人陈建山,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桂云丈夫。原审被告人贾学会,男,1975年1月28日出生于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2009年9月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9月27日刑满释放。2016年4月2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6年4月15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丰润区看守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审理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贾学会犯寻衅滋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建山、张桂云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3月19日作出(2016)冀0208刑初3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公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抗诉,原审被告人贾学会未提出上诉,本案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建山、张桂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贾学会与被害人张桂云、陈建山夫妻均系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李钊庄镇大漫港村村民,贾学会系该村村主任。被告人贾学会对陈建山向唐山市丰润区李钊庄镇政府状告自己一事不满。2016年2月5日1时许,被告人贾学会携带三枚礼花弹来到陈建山宅院外,将礼花弹点燃后扔进陈建山院中,致陈建山房屋前窗户玻璃、院内停放的面包车、院内太阳能等物品被毁坏,张桂云精神受到惊吓。经唐山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桂云为癔病性精神病、张桂云患癔病性精神病与李某庄某大漫港村寻衅滋事案有间接因果关系。经唐山市丰润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鉴定,陈建山、张桂云家中16块窗玻璃损失为人民币5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一辆五菱牌LZW6388NF小型面包车(车牌号冀B×××××,车架号LZWACAGA6D2113815,发动机号D10140607)受损部件的损失为人民币335元,以上物品损失合计为人民币835元。被害人张桂云在唐山市丰润区中医医院、唐山市第五医院开支医疗费2333.18元,鉴定费及鉴定检查费3654.6元,交通费酌定为500元,合计6487.78元。上述损失合计7322.78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张桂云的陈述,其家在大漫港村西头住,没有西邻和北邻。昨天晚上其和丈夫陈建山住的西屋,儿子陈某1和未婚儿媳在东屋住。大约凌晨1点40分左右,其听到和雷管似的两声响,其丈夫就起来了,其随后也起来了,他开了后门灯,其到后门口时,其对象、儿子也在当街了,其对象就骂:“贾学会,你还干这事?”其也看到一个人,贾学会从其家后街往东跑去了。其和其对象就从后面追,一直追到贾学会家门口,其先到的贾学会家后门口,贾学会进去了,他媳妇就出来了,其就骂街:“贾学会,你咋办这事?”他媳妇不承认,其和他媳妇抓挠一块了,有人给拉开了,其对象也到那了,我们就回家了,其到家心脏病犯了,啥也记不清了。东屋玻璃、堂屋玻璃、双层玻璃,蓝色的基本全坏了,东屋震坏(裂)了两块,前院五菱之光面包车转向灯、前保险杠折了,车身有爆炸物爆炸痕迹,五盘塑料浇地用的塑料管子,500米,烧坏了,小棚子上的太阳能(便宜的)也坏了。玻璃大小共十六块。我丈夫给大队干了点活,找村长贾学会要钱,他不签字,我们拿不到钱,去镇里反映过他,这是前几天的事。2.被害人陈建山的陈述,2016年2月25日凌晨0时许,其玩牌回到家,收拾收拾睡觉,睡得不沉。当时其和其媳妇张桂云在西屋睡觉,我儿子和儿媳妇在东屋睡觉,突然听见院子里有很大的爆炸声,其醒了,家人也都醒了。其听见其儿子说:“谁往咱家扔炮竹或是爆炸物呢?”其立刻到当屋开了灯,开后门,正好看见贾学会从其家后门(北门)外街往东走呢,一看见其立马就改跑了,其就说:“贾学会你跑也没用,我看见你了。”其儿子也到后门口,看见贾学会了。其跟其儿子说:“赶紧报警,把着火的地方都录下来。”其媳妇这时候已经追出去了。其也穿上鞋、从家里拿了根木棍跟着追去了。到贾学会家后门口,其看见其媳妇正在和贾学会两口子嚷嚷呢,其也跟贾学会说:“贾学会你咋这么干事啊?我打你我犯法,我们报警。”其也没听见贾学会说啥,就看见贾学会用手机给我们照相。这时候张印庭媳妇出来了劝我们别吵吵了,让我们快回家,我们就回家了。到家后其看见书记贾某3还有很多人都在其家附近救火呢,西墙外边五、六处柴火着着火呢,院里边太阳能也被崩着火了,洗澡间顶也着火了,还有院里边纸盒子、海绵都着火了。大伙就找水灭火。一会贾学会开着车带着副村长陈述存到其家后门口处,贾学会还开着车在其家附近转了几圈,后来贾学会开车走了,再后来派出所民警就到现场了。东屋、当屋南面窗户玻璃全被震碎了,西屋玻璃可能也有坏的,门厅雨罩上的瓷砖都震掉了,院子里的面包车左前方的灯崩掉了,车保险杠崩掉了,车机盖子也有被崩过的痕迹,太阳能也被烧着了,洗澡间顶也着了,剩下的就是院子里的纸板、海绵,还有墙外的柴火。院子里有很多碎纸片,好像炮竹,院子里都是火药味,地上有很多被炸痕迹,具体是什么还不清楚。前几天其给村大队打道,大队欠我钱,书记贾某3也签字同意给其钱了,就是贾学会不签字,其还找过镇里说这事,贾学会肯定不满意。其妻子在其家发生爆炸案前精神状态、工作状态、生活自理方面都特别正常,精神也跟正常人一样,说话拉磕的也没毛病,家里的活也都是她干,地里的农活其基本不管也都是她干,在生活自理方面更没有问题,除了生病都不用我们管;在爆炸发生后,其妻子的精神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整天叨叨咕咕,有时还自己照着镜子摸脸,不爱跟别人交流,都是自言自语的,有时候还骂人,原来有时出去串门、玩牌都没问题,现在也不去串门了,晚上总爱往外边跑。现在什么活也不干了,整天的往外面跑,有时还捡点破烂回来,做饭也做不了了,有时她兴起来做完饭,饭刚做熟,她又抱柴火想做饭,看着她意识不受支配。吃饭、穿衣服现在自己还可以,就是不好好吃饭。事发前后她有非常大的变化,跟换了个人似的。3.证人郑某1的证言,其从其同学蒙某那里买了三箱共30个大个礼花弹。后来,郑某2告诉其,他把剩下的礼花弹放贾学会家里了。郑某2还说贾学会放了四个。其还给了蒙某媳妇900元礼花弹款。4.证人郑某2的证言,其到贾学会家闲置的猪场,把剩下的两箱整的和零的六个礼花弹放在猪场里一个养猪的小猪圈小间里边用破烂袋子什么的盖上了。过了五六天,早上5点,贾学会媳妇给其电话说:“你大哥(贾学会)往人家院里扔礼花弹着,被派出所的弄去了。”其就开车去了贾学会家。贾学会媳妇说因为两家不对付,就贾学会自己扔的。把院里玻璃炸碎了。其说其也没好法,就回家了。第二天中午时候,贾学会媳妇给其打电话说:“你大哥(贾学会)回来了,快把剩下的礼花弹拉回去吧。”后来,其和郑某1把在那个小猪圈里小间剩下的两箱整的和四个零的礼花弹拉回来,原来是六个零的,剩了两个,其猜测贾学会用了四个。其想起来了,郑某1拿了一个礼花弹在道边试放了一个礼花弹,到我们村他们拿4个礼花弹去郑建喜家点的。之后其就拉着两整箱和5个零的礼花弹送到大漫港村贾学会猪场去了。等其和郑某1去贾学会猪场取礼花弹时候,剩两整箱和2个零的礼花弹,贾学会用了3个礼花弹。5.证人张某1的证言,两个纸箱子一样大,罗着放着,每个箱子长约80厘米,高约15厘米,宽20厘米,每个箱子里10个礼花弹,分两排,每排5个。礼花弹直径10厘米左右圆形的,外皮是牛皮纸的,有个长信儿,信儿长20厘米。礼花弹药挺多的,挺响,劲儿挺大的。6.证人蒙某的证言,其在年前卖烟花爆竹着,没有办理卖炮证。其卖的是大地红、1寸的开天雷和礼花弹,礼花弹是6寸的,直径大概有十厘米左右,引信有30厘米左右。那天晚上其给郑某1三箱礼花弹都是6寸的,每箱10个,箱子是封着的。7.证人陈某1、周某1、梁某、周某2、王某1、陈某2、杨某、张某2、张某3、王某2、贾某1、张某4、贾某2、张某5、张某6、李某1的证言。8.接受证据清单及材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中心现场示意图、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9.唐山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唐精司鉴中心[2016]精鉴字第033号、第033-1号法医精神病鉴定。10.唐山市丰润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丰价鉴字[2016]第D018号鉴定结论书,价格鉴定结论:此次鉴定的16块窗玻璃损失为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一辆五菱牌LZW6388NF小型面包车(车牌号:冀B×××××,车架号:LZWACAGA6D2113815,发动机号:D10140607)受损部件的损失为人民币叁佰叁拾伍元整(335元),以上物品损失合计为人民币捌佰叁拾伍元整(835元)。11.(2009)丰刑重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信、抓获经过。12.被告人贾学会的供述,大概在2016年2月1日左右的一天晚上大概十点左右,丰登坞镇小郑庄村郑某2跟其说:“大哥,我们村一个人往另一个人家里扔礼花弹着,剩下的礼花弹得藏起来,就放你这猪场吧。”其同意了。他将他车上三箱礼花弹抱进猪场,放在了一间猪圈里,之后他就离开了。我们村有个人叫陈建山,他占用了村委会一块地,一直没交1388元的承包费。他在2015年给村里修了条道,村委会应该支付给他6000元左右。因为他的承包地钱不交。所以修道的钱也没给他,他就一直找其说这事,还两次到镇政府去告其,因为这事我们俩的关系挺僵。就在郑某2藏礼花弹之后的一天,陈建山又找其着,还是说钱的事,其挺生气,就想起来扔礼花弹的事,其就想用这法吓唬吓唬他。于是,2016年2月5日凌晨大概2点左右,其就从家里出来,到养猪场拿出来三个礼花弹,去了陈建山家。到了他家西墙外,其用从猪场带出来的一个打火机,同时点燃了这三个礼花弹,就往他家院里扔了进去。其中一个礼花弹没等到院里在空中就响了,另外两个在他家南院里响的。其就跑回了家。其到家不一会还没脱衣服呢,陈建山两口子都找其家来了,先是凿大门,还在门口骂街。其没出去,其媳妇出去的,和对方争吵了几句,陈建山两口子就走了。这时,我们村书记贾某3给其打电话,说是陈建山家着火了,让其救火去。其叫上副村长陈树存一起去了陈建山家。到那的时候,他家院墙外的火已经扑灭了。其也没进他家院里,就回家了。不一会,李某2庄派出所的同志来了,说是陈建山指认是其扔的礼花弹。其被带到派出所,这事其一直没承认,第二天晚上其就到家了。到家后的第二天白天,其媳妇跟其说,她让郑某2把猪场剩下的礼花弹取走了。郑某2当时抱下车的是三箱,那天其去拿礼花弹的时候,才发现其中俩箱是整的,一箱是散的,其随手拿了其中三个,其余的就没动。1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相关损失证据装订在卷。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贾学会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贾学会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学会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桂云、陈建山主张洗衣机、太阳能等财产损失5000元,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主张交通费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考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医开支一定交通费用客观存在,本院酌定交通费500元;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被告人贾学会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桂云、陈建山造成的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桂云、陈某3有证据证实的损失7322.78元,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桂云主张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对其该部分损失,现无证据证实无法确认,待损失确定后,可依法行使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贾学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贾学会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桂云、陈建山人民币7322.78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建山、张桂云以应对原审被告人贾学会以爆炸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民事赔偿不合理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贾学会犯寻衅滋事罪,并造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一案事实的证据已在一审庭审时出示并经质证、认证。本院经依法全面审查,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所列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贾学会犯寻衅滋事罪造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民事赔偿合理。关于上诉人陈建山、张桂云所提上诉理由,经查,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原判根据原审被告人贾学会的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法定罪处罚并无不当,故其上诉所提应以爆炸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的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判根据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计算赔偿数额客观、真实,认定民事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故上诉人陈建山、张桂云所提民事赔偿不合理的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附带民事部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国斌审判员  刘 健审判员  李 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滑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