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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2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武汉九州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杨元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九州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杨元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2民初676号原告武汉九州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翔。委托代理人周玮。被告杨元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九州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元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九州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九州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九州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九州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匡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