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19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19435王淑华与李连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华,李连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22民初19435号原告:王淑华,男,1961年9月6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李连华,男,196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王淑华诉被告李连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淑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连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淑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588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22日以26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自2016年5月8日以1328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自2011年起,原告经常承接被告工地挖掘机作业项目,挖机作业完成后,被告一直没有向原告付款。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分别于2015年1月22日、2016年5月8日向原告出具两张挖机费欠条,共计158800元。原告多次索款未果,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李连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承接被告工地挖掘机作业项目。2015年1月22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欠原告26000元,向原告出具欠条,内容为“今欠到王淑华人民币(大写)贰万陆仟元正¥26000.00用途说明七雄工地挖机费经手人:李连华2015年元月22日”;2016年5月8日,双方再次结算,被告欠原告132800元,又向原告出具欠条,内容为“今欠到王淑华人民币(大写)壹拾叁万贰仟捌佰¥132800.00用途说明挖机费经手人:李连华2016年5月8日”。后原告索款未果,诉来本院。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欠条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工地上进行挖掘机作业,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承揽款1588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连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连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淑华款158800元及利息(其中26000元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132800元自2016年5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26元,保全费1320元,共计494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626元(该院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审 判 长 左东旺人民陪审员 沈桂生人民陪审员 刘宗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周思梦书 记 员 韦 杰书 记 员 张姗姗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