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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5财保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朱金良申请陆宝平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金良,陆宝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5财保2号申请人:朱金良,男,195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鸡西市梨树区。被申请人:陆宝平,男,196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鸡西市鸡冠区。申请人朱金良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陆宝平在鸡西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登记的陆宝平所有的黑GX轻型普通货车车辆档案予以查封。朱金良以登记在自己名下,位于鸡西市梨树区平岗矿中心委,房权证号鸡梨房字第L-X号,面积30.00平方米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义务,为了便于本案的执行,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陆宝平在鸡西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登记的陆宝平所有的黑GX轻型普通货车车辆档案,查封期限至2019年5月22日。二、查封登记在朱金良名下,位于鸡西市梨树区平岗矿中心委,房权证号鸡梨房字第L-X号,面积30.00平方米房屋产权档案。查封期限至2019年5月22日。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朱金良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宪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隋 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