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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执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何鹏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491号被执行人:何鹏,曾用名何定明,男,1995年1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珙县,汉族,住珙县。被执行人何鹏因犯盗窃罪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4)宜宾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7年3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何鹏的罚金刑部分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何鹏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宜宾县人民法院(2014)宜宾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中对被执行人何鹏罚金刑的部分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财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陈文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小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