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执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何鹏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491号被执行人:何鹏,曾用名何定明,男,1995年1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珙县,汉族,住珙县。被执行人何鹏因犯盗窃罪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4)宜宾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7年3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何鹏的罚金刑部分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何鹏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宜宾县人民法院(2014)宜宾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中对被执行人何鹏罚金刑的部分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财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陈文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小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