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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4执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吉林市城区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与磐石市商贸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磐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服房产行政登记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城区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磐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磐石市商贸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4执560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城区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振君,经理。被执行人:磐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邱壮,局长。被执行人:磐石市商贸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山,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城区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0284行初4号行政判决书,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并承担执行费用,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城区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磐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磐石市商贸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房屋产权行政登记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磐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深代理审判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冯静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