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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3民初2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2758李为兰与淮安鹏润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淮安鹏润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楚州电信大楼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为兰,淮安鹏润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淮安鹏润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楚州电信大楼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2758号原告:李为兰,女,1964年5月30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淮安鹏润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北路214号。法定代表人:黄秀虹,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淮安鹏润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楚州电信大楼店,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镇淮楼东路2号。负责人:欧阳萌,该店经理。原告李为兰与被告淮安鹏润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淮安鹏润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楚州电信大楼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4日立案。原告李为兰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为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为兰负担。审判员  陈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任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