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1民初2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魏富红与十二圩办事处服务业发展综合管理办公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富红,十二圩办事处服务业发展综合管理办公室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1民初2442号原告:魏富红,女,1971年2月9日生,汉族,住仪征市。被告:十二圩办事处服务业发展综合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原十二圩卫生院内2楼。原告魏富红与被告十二圩办事处服务业发展综合管理办公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魏富红在本院通知交纳诉讼费后,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魏富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杜志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月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