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9刑初29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涛,男,1991年3月25日出生于重庆市潼南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潼南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碚检刑诉(2017)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涛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薛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涛系被害人胡某开设于重庆市北碚区xx镇xx路x号附x号的xx美业理发店店员。2016年4月25日22时许,李涛下班后发现手机充电器遗忘于店中,遂通过该店收银员刘某取得理发店钥匙后返回寻找,李涛找回充电器后临时起意,趁无人之机,将胡某放于店内收银台中的营业款现金人民币3030元盗走后耗用。2016年5月25日,被告人李涛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当地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后移交给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李涛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已向胡某退赔被盗现金人民币3030元,胡某对其表示谅解。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证人刘某、黄某、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案发现场视频监控录像,归案经过,户籍材料,收条及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涛向被害人退赔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范宜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尹 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