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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3执异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蒲素芳与成都市青白江区桂森苑养老公寓金桂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素芳,成都市青白江区桂森苑养老公寓金桂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3执异19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蒲素芳,女,193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张建,四川上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维,四川上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成都市青白江区桂森苑养老公寓金桂苑,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华家村*组。法定代表人:庞文。本院在执行蒲素芳申请执行成都市青白江区桂森苑养老公寓金桂苑合同纠纷一案[(2017)川0113执545号]的过程中,申请人执行人蒲素芳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向成都市青白江区民政局调查核实成都市青白江区桂森苑养老公寓金桂苑的实际出资人并将其追加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2017年5月17日,蒲素芳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述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蒲素芳自愿撤回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裁定如下:准许蒲素芳撤回申请。审判长  张德荣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向煜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雪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