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中法行监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何连壮与科右中旗人民政府、科右中旗国土资源局其他行政行为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连壮,科右中旗人民政府,科右中旗国土资源局,科右中旗经济和信息化局,科右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高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兴中法行监字第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连壮,男,1960年1月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科右中旗。委托代理人:何玉林,男,1985年1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科右中旗。(系何连壮之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科右中旗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科右中旗。法定代表人:张冰宇,该旗旗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科右中旗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科右中旗。法定代表人:许长,该局局长。原审第三人科右中旗经济和信息化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科右中旗。法定代表人:孙树涛,该局局长。原审第三人科右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科右中旗。法定代表人:马连山,该合作联社理事长。原审第三人海高升,男,51岁,蒙古族,科右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干部,住内蒙古自治区科右中旗。再审申请人何连壮因与被申请人科右中旗人民政府、科右中旗国土资源局及科右中旗经济和信息化局、科右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高升行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兴行终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何连壮于2017年5月1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何连壮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连壮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忠 伟审判员 斯日古楞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尹 春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