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2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汤璨宇与王小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璨宇,王小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332号原告:汤璨宇,男,198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被告:王小超,男,成年人,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汤璨宇与被告王小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确切的送达地址,以致本案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的住所信息应当明确,本案中,原告汤璨宇虽提供有被告住所地信息,但本院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后被邮政部门退回,显示收件人在外,家中无人,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故其起诉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汤璨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不予收取,退还原告汤璨宇。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