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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81民初1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俊金诉被告高维福、被告营口佳纳物流有限公司、被告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金,高维福,营口佳纳物流有限公司,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81民初195-1号原告:李俊金,男,195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泉州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应岩,系盖州兴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维福,男,1957年3月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被告:营口佳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盐场09-天鸿广场。法定代表人:王玉芬,系经理。被告: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北路868号。法定代表人郭东圣,系经理。原告李俊金诉被告高维福、被告营口佳纳物流有限公司、被告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俊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失50万元。2.判令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28日,原告向被告高维福购买大黑桶﹙海蜇边﹚31桶,每桶85斤,合计2635斤。塑料箱﹙海蜇边﹚计1213箱,每箱12斤,合计14556斤,总计17191斤。价款为498539元。双方约定由被告高维福承担委托物流公司发货及保险。后高维福委托被告营口佳纳物流有限公司,营口佳纳物流有限公司委托被告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承运运输该批货物并由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保险。货物由高维福处运抵原告处后发现,此批货物全部损毁。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保护原告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营口佳纳物流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无法给其送达开庭前法律文书,且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待原告查找到被告营口佳纳物流有限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后,可另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俊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孙唯军审判员  王冰礁审判员  王 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红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