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6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秀球与被告李满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球,李满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6民初381号原告:李秀球,女,汉族,1973年10月20日生,住湖南省汝城县。被告:李满香,女,汉族,1976年10月16日生,住湖南省汝城县。本院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李秀球与被告李满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5月10日,原告李秀球以被告李满香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为由向汝城县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秀球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球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李秀球负担。审判员 曾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