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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6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秀球与被告李满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球,李满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6民初381号原告:李秀球,女,汉族,1973年10月20日生,住湖南省汝城县。被告:李满香,女,汉族,1976年10月16日生,住湖南省汝城县。本院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李秀球与被告李满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5月10日,原告李秀球以被告李满香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为由向汝城县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秀球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球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李秀球负担。审判员  曾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