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7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杨超韪、娄野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超韪,娄野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7000号申请人:杨超韪,男,1992年7月1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娄野野,男,1988年5月3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人杨超韪与被申请人娄野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杨超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娄野野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华苑小区1A号楼××室(所有权证号:××)房产一套,保全金额8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一、查封被申请人娄野野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华苑小区1A号楼××室(所有权证号:××)房产一套,限额8万元;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