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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民终1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夏靖与贺云波、张夕本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靖,贺云波,张夕本,束锁玉,张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终14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夏靖,男,1970年3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住北京市朝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云波,女,1971年5月17日生,住丹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夕本,男,住丹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束锁玉,女,住丹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琪,女,1993年10月30日生,住丹阳市。上诉人夏靖与被上诉人贺云波、被上诉人张夕本、被上诉人束锁玉、被上诉人张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上诉人夏靖不服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6)苏1102民初3097号驳回其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夏靖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夏靖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靖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甦审判员 樊华勇审判员 孙 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连绍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