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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153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静与白虎军、苏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静,白军虎,苏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153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静,女。被执行人白军虎,男。被执行人苏李明,男。申请执行人李静与被执行人白虎军、苏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59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静于2016年3月1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42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800元、申请执行费62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苏李明银行账号,现因执行案件需要,需解除对冻结账户的冻结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苏李明在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马 杰助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庄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