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民初2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陶加琼与张方虎重庆市云阳县民政煤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加琼,张方虎,云阳县民政煤矿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5民初2488号原告:陶加琼,男,汉族,1968年8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罗明圣,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方虎,男,汉族,1973年11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云阳县民政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团坝乡咸池村。法定代表人:郑持卫。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明,男,汉族,1985年1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系特别授权。原告陶加琼与被告张方虎、云阳县民政煤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加琼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罗明圣,被告张方虎、云阳县民政煤矿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陶加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张方虎归还借款本金230000.00元,并向原告支付资金利息直至付清时止(以月息1.5%的标准算至2017年5月1日的利息为42790.00元,其中180000.00元从2016年4月10日起算,另外50000.00元从2016年6月13日起算)。2.第二被告对上诉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4月10日、6月13日,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230000.00元,双方对利息进行了约定,后被告找到被告云阳县民政煤矿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现在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不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张方虎、云阳县民政煤矿有限公司辩称,借款无异议,借款至今没有偿还的原因是煤矿关闭,钱已经支付工资,接下来要等国家的补偿款下来之后才能偿还借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10日,原告通过肖玉平向王杰之妻周小燕转账300000.00元。2016年6月13日,原告通过肖玉平向被告张方虎转账50000.00元。2017年1月23日,原(甲方)与被告张方虎(乙方)签订原煤买卖结算终结协议书,主要约定:一、2016年4月10日转账王杰夫人账户30万元正,其中甲方占22万元,甲方收乙方原煤近200吨,余下款由乙方另行给甲方出具借欠条。二、2016年6月13日,乙方因巫溪大正煤矿的事,甲方给乙方打款5万元,由乙方给甲方另行写借条。2016年7月2日,被告张方虎补充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陶加琼现金人民币180000.00元,大写:壹拾捌万元整,此款转给王杰,4月10日肖玉平转账,利息1.5%”。2016年7月5日,被告张方虎补充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陶加琼现金人民币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肖玉平转账收到,利息1.5%”。2017年4月1日,被告云阳县民政煤矿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担保书,主要载明:“担保人自愿为以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5)2016年4月10日,陶加琼借给张方虎18万元,月息1.5分;(6)2016年6月13日,陶加琼借给张方虎5万元,月息1.5分。以上债务担保人自愿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张方虎在担保书也进行签字确认。2017年4月27日,被告张方虎在原告算至2017年5月1日的借款本息计算表上签字确认,表上主要记载:2016年4月10日借款本金为18万元月息1.5%,利息为34740.00元,本息合计214740.00元;2016年6月13日借款本金为5万元月息1.5%,利息为8050.00元,本息合计58050.00元。上述事实,除有原、被告的陈述外,还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本情况、银行对账单、借条、协议书、担保书、计算表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客观真实,并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采信,对其证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张方虎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有银行回单及借条在卷佐证,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作为出借人在借条出具次日已经履行出借借款的义务,被告作为借款人就应承担相应的偿还义务。现原告主张偿还借款本金230000.00元并从转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本案中,借款本金有借条、银行凭证以及担保书等在卷佐证,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本金予以支持。被告张方虎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中约定的利率为月利率1.5%,被告张方虎也在担保书及计算表上签字确认,现在原告只主张月利率1.5%即年利率18%计算利息,该标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本院算至2017年5月1日的利息为42790.00元(详见附表)。2017年4月1日,被告云阳县民政煤矿有限公司自愿向原告出具担保书,并约定对被告张方虎的债务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现在被告张方虎未履行全部还款义务,且该债务处于保证责任期间,被告云阳县民政煤矿有限公司应对所担保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方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陶加琼借款本金230000.00元及利息42790.00元,并从2017年5月2日起以230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云阳县民政煤矿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96.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蒲海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谭 伟附表:借款本金
 
 
 起息日
 
 
 还款日
 
 
 计息天数
 
 
 约定利率(年)
 
 
 约定计息金额
 
 
 
 
 180,000.00 
 
 
 2016/4/10
 
 
 2017/5/1
 
 
 386
 
 
 18.0000%
 
 
 34,740.00 
 
 
 
 
 50,000.00 
 
 
 2016/6/13
 
 
 2017/5/1
 
 
 322
 
 
 18.0000%
 
 
 8,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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