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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民申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建斌与西安嘉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建斌,西安嘉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申389号再���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建斌。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嘉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辉,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王建斌因与被申请人西安嘉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润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2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建斌申请再审称:1、本案二审法院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一审法院的审理和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书,应当予以撤销,而不应维持。3、本案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判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归还借款。本院经审查认为,从本案相关证据看,王建斌为证明其借贷关系,提交2份��据、1份收条、4份借据及相应转账凭证。上述7份条据均书写在打印纸背面,且2014年6月13日、6月17日二份收据拼接为一张打印纸,7份借据签名、盖章位置均一致。王建斌称,7份借据均为每一笔借款产生当日嘉润公司向其出具的,但嘉润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辉称条据均为之后其一次性补写。同时,在相关借据涉及的款项支付凭证中,有两笔为王建斌本人打入赵辉个人账户,其余均为案外他人打入非嘉润公司账户,与借据不符。王建斌在庭审时称要在中院执行案件中参与分配,嘉润公司在应诉时不要求答辩期,开庭时未到庭应诉,庭后双方又达成调解,嘉润公司对借款本金及利息全部认可,双方之间的诉辩对抗不符合常理。作为借款接受主体的赵辉及案外他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所接受提供借款已经支付给嘉润公司。原一、二审法院对上述情况综合分析后认为,王建斌所主张嘉润公司向其借款共计395万元的借贷关系,所有借据的真实性不足,是为参与市法院查封嘉润公司的执行他案分配而虚构的事实,为虚假诉讼。在本案申请再审中,申请人未提供新证据,故原一、二审对王建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其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建斌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存才代理审判员  杨亮亮代理审判员  王 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宏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