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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6民初2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彭细华诉中国农业银行平江支行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细华,中国农业银行平江支行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6民初2053号原告:彭细华。委托代理人:毛雄杰,平江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平江支行。法定代表人:刘益平。委托代理人:张蔚宏。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彭细华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平江支行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平江支行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细华撤回对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平江支行的起诉。审判员  胡灵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慧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