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91民初2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安徽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勇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勇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91民初2042号申请人:安徽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曾关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尚军,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安徽勇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申请人安徽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勇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勇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价值6148743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六安市瑞沅新建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裕安区新安镇瑞景国际1幢××号房(房地权裕安字第××号)、裕安区新安镇瑞景国际2幢××号房(房地权裕安字第××号)、裕安区新安镇瑞景国际3幢××号房(房地权裕安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勇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价值6148743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正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