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4执异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欧世福与被执行人陈家瑞、被执行人姜文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世福,陈家瑞,姜文秀,于振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14执异68号申请执行人欧世福,男,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被执行人陈家瑞,男,住沈阳市于洪区。被执行人姜文秀,男,住沈阳市于洪区。第三人于振文,女,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世福与被执行人陈家瑞、被执行人姜文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第三人于振文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经审查原申请执行人欧世福于2009年12月1日去世。另查,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公证处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7)沈于证民字第2261号公证书,证明(2008)于民三初字第158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由第三人于振文继承。综上,本院认为变更理由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于振文为(2017)辽0114执恢50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陈 璐审判员 彭艳君陪审员 白 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