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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民终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罗新尧与安徽星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星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新尧,安徽星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星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民终2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新尧。委托代理人:陈瑶杰,浙江五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星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皋星路。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洁,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星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皋星路。委托代理人:高洁,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罗新尧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星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星辰置业公司)、安徽星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星辰建筑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六民一初字第0017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罗新尧上诉称:罗新尧系借用中航长城安徽分公司名义施工,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原审以现有证据不能确定罗新尧为实际施工人,属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审理本案。本院审理认为,中航长城安徽分公司与安徽星辰置业公司、安徽星辰建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将安徽星辰建筑公司承包的案涉工程分包给中航长城安徽分公司施工。罗新尧在中航长城安徽分公司未参与本案诉讼以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受让了涉案工程相关权利的情况下,直接向安徽星辰置业公司、安徽星辰建筑公司主张权利,于法无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陶  宝  定代理审判员 赵  晓  利代理审判员 杨  福  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珍妮(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