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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8民初2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赖建城与郑州亚隆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黄跃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建城,郑州亚隆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黄跃辉,钱花朋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28民初2342号原告:赖建城,男,197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宝英,福建大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亚隆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南环路中段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1705536797。法定代表人:饶文革。被告:黄跃辉,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钱花朋,男,1967年8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原告赖建城与被告郑州亚隆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黄跃辉、钱花朋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建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宝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州亚隆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黄跃辉、钱花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赖建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郑州亚隆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黄跃辉、钱花朋共同连带赔偿赖建城货物损失、转运费、货物损失评估费、已预付运费等共计79,04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18日,赖建城经鸿彬货物运输中介介绍,与黄跃辉在小溪镇签订鸿彬货物运输协议书,约定由承运司机黄跃辉、钱花朋驾驶郑州亚隆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豫A×××××豫A×××××号牌车为赖建城从平和运输蜜柚至贵阳。双方对运费及承担的各种责任作出约定,约定一切交通事故均由承运人负责,途中遇车辆故障没法继续行驶时,承运人应负责将货物及时转运到收货地点,转运费用均由承运人负责等。之后钱花朋驾驶货车,途径泉南高速(泰和县境内),撞上高速公路右侧护栏后侧翻,造成车上货物及高速公路路产设施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作出认定钱花朋负事故全部责任。赖建城的损失为货物损失64,643元、转运支出的运输费和搬运费9,200元、货物损失评估费3,200元、已预付运费2,000元,共计79,043元。郑州亚隆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黄跃辉、钱花朋未作答辩。赖建城为证明其诉称事实成立,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间内提供如下证据予以佐证:1.鸿彬货物运输协议,拟证明2016年9月18日,赖建城与黄跃辉签订鸿彬货物运输协议书,约定由承运司机黄跃辉、钱花朋驾驶郑州亚隆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豫A×××××号车为赖建城从平和运输蜜柚至贵阳,并约定运费及承运人的责任。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驾驶证、行驶证,拟证明钱花朋驾驶郑州亚隆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豫A×××××号车,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钱花朋应负事故全部责任。3.价格评估结论书及发票,拟证明经江西赣江价格评有限公司评估,货物损失为64,643元,评估费为3,200元。4.蜜柚运输费和搬运费发票,拟证明赖建城因事故发生后为避免损失扩大所支出的转运费9,200元。经审查,赖建城提供的证据1.2.3.4.符合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18日,赖建城经鸿彬货物运输中介介绍,与黄跃辉在平和县小溪镇签订鸿彬货物运输协议书,约定由承运司机黄跃辉、钱花朋驾驶郑州亚隆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豫A×××××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A×××××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为赖建城从平和运输蜜柚30吨至贵阳,每吨按350元计付运费。并约定一切交通事故均由承运人负责,途中遇车辆故障没法继续行驶时,承运人应负责将货物及时转运到收货地点,转运费用均由承运人负责等条款。2016年9月20日6时15分,钱花朋驾驶上述货车,行驶至泉南高速公路503KM+840M处(江西省泰和县境内),撞上高速公路右侧护栏后侧翻,造成该货车、车上货物及高速公路路产设施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直属七支队第六大队现场勘查后,作出第363706820160007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钱花朋负事故全部责任。2016年9月22日,经赖建城委托,江西赣江价格评有限公司作出赣江价估字[2016]B0068号价格评估结论书,评估赖建城的货物损失为64,643元。赖建城支出评估费3,200元,因转运支出的运输费和搬运费9,200元,且已预付运费2,000元。本院认为,本案系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到约定地点。本案中,赖建城和黄跃辉签订书面的货物运输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交通事故,没有将货物安全的运送到赖建城指定的地点,造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赖建城将货物交由黄跃辉、钱花朋驾驶登记车主为郑州亚隆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豫A×××××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A×××××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运输,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协议约定承运司机为黄跃辉,承运车辆的登记车主为郑州亚隆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而承运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的驾驶员为钱花朋,因郑州亚隆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黄跃辉、钱花朋未到庭应诉,其责任未能确定,应当承担合同违约的连带赔偿责任,但本案的处理不影响其内部的责任承担与追偿,故赖建城请求郑州亚隆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黄跃辉、钱花朋连带赔偿货物损失、评估费、转运费、已预付运费合计79,043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郑州亚隆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黄跃辉、钱花朋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郑州亚隆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黄跃辉、钱花朋互负连带责任赔偿赖建城货物损失、评估费、转运费合计77,043元。二、郑州亚隆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黄跃辉、钱花朋互负连带责任返还赖建城已预付运费2,000元。三、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776元,由郑州亚隆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黄跃辉、钱花朋负担并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子立人民陪审员  赖益发人民陪审员  林太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志铭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