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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执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彦华、杨化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彦华,杨化恩,杨健华,刘彦方,王兴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9执47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彦华被执行人:杨化恩被执行人:杨健华被执行人:刘彦方被执行人:王兴萍本院在执行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彦华、杨化恩、杨健华、刘彦方、王兴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沭商初字第8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勤花审判员  姚 宇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