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8执恢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田朋、长阳巴山煤炭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朋,长阳巴山煤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8执恢154号申请执行人田朋,男,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长阳巴山煤炭有限公司。公司地址: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鸭子口乡巴山村。法定代表人:陈支军,公司经理。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田朋与被执行人长阳巴山煤炭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长阳巴山煤炭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2014)鄂长阳民初字第00414号已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长阳巴山煤炭有限公司关闭后,所在乡镇鸭子口有关闭奖补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长阳巴山煤炭有限公司关闭奖补资金19752.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俐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