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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3民初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卢鉴华与张尧奕、巫春娣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鉴华,张尧奕,巫春娣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3民初923号原告:卢鉴华,男,196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畅,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张尧奕,男,197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巫春娣,女,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原告卢鉴华与被告张尧奕、巫春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卢鉴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卢鉴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范志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小凤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