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1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江西新鸿鹏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西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新鸿鹏建材有限公司,江西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1民初547号原告:江西新鸿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法定代表人:张玉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熊光环,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干洲镇黄溪村。法定代表人:赵锦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新鸿鹏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新鸿鹏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新鸿鹏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11元,减半收取1555.5元,由原告江西新鸿鹏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 露人民陪审员 张晓华人民陪审员 秦素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新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