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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2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冉景全与张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景全,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2执140号申请执行人冉景全,男,1973年09月15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张涛,男,1977年05月05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申请执行人冉景全与被执行人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2016)渝0242民初15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张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冉景全借款本金100000元,并从2014年6月2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付逾期利息。因被执行人张涛在判决生效后没有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冉景全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张涛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张涛没有依法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张涛原居住房产已被执行并以物抵债给申请人石某,现无其他房产。另经查,张涛名下有车辆二台,本院已冻结其处分权,但未能实际控制车辆。经本院点对点、总对总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张涛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同时决定对其实施拘留。本案暂时执行不能,申请人冉景全尚未实现债权为借款本金100000元,并从2014年6月2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付逾期利息。经本院告知,申请人冉景全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时执行不能,申请人冉景全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渝0242民初15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人可持原生效判决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重新申请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时限规定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加红审 判 员  林 阳代理审判员  李 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