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2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马晓平与王春风、袁红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晓平,王春风,袁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2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马晓平,女,1963年10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桦南县。被执行人:王春风,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抚远县。被执行人:袁红艳,女,1972年9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桦南县。本院在执行马晓平与王春风、袁红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231460元。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822执恢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忠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梦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