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2民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新乡市日用杂品公司与董小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乡市日用杂品公司,董小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2民初883号原告新乡市日用杂品公司,住所地新乡市胜利南路梦萦小区369号。法定代表人周晓东。委托代理人肖尚廷,河南日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小安,男,汉族,1969年5月18日出生,住方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日用杂品公司诉被告董小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乡市日用杂品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日用杂品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乡市日用杂品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元,由新乡市日用杂品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郭生祥审 判 员 张习坤人民陪审员 李一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