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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9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徐水县振峰建筑器材租赁站与王建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水县振峰建筑器材租赁站,王建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9民初822号原告:徐水县振峰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东史端乡下河西村。经营者:刘振峰,男,194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被告:王建峰,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原告徐水县振峰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王建峰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下落不明,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高立新审 判 员  范文雪人民陪审员  国 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