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民申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衡晓保与被申请人苏荣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衡晓保,苏荣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申1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衡晓保,男,1948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苏荣炎,男,1962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再审申请人衡晓保与被申请人苏荣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鼓民初字1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衡晓保申请再审称:原审诉讼期间申请人在服刑,无法到庭并应诉,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此应该知道。双方之间只存在12万元的借款,根本不存在35万元的借款事实,打35万元的借条,是因为被申请人在外赌博输了钱,想以此向其妻子交差,申请人答应其要求并落款为苏荣而非苏荣炎就是为了预防其到时不认账。故请求再审,依法撤销(2011)鼓民初字1433号民事判决,一审及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对于民事判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原审庭审中,苏荣炎称苏荣与苏荣炎系同一人,且其在单位一直被称呼苏荣,为此提供了南京莫洛迦商贸有限公司证明及名片,苏荣炎持有借贷凭证并据此提出主张。再审申请人称借款金额不真实系帮助被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的妻子交差,但不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故(2011)鼓民初字1433号民事判决并无不当,因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衡晓保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彭审 判 员 邓秀蓉审 判 员 李子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张靖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