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2民初1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富顺县安溪镇毛桥加油站与富顺县吉安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顺县安溪镇毛桥加油站,富顺县吉安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初1203号原告:富顺县安溪镇毛桥加油站,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安溪镇毛桥街村。法定代表人:邓曲波,站长。被告:富顺县吉安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安溪镇仰天村九组。法定代表人:周忠成。原告富顺县安溪镇毛桥加油站与被告富顺县吉安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富顺县安溪镇毛桥加油站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顺县安溪镇毛桥加油站撤诉。案件受理费1220元,减半收取计610元,由原告富顺县安溪镇毛桥加油站负担。审判员 刘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