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8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梁坤与被告刘海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坤,刘海英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8民初611号原告梁坤,男,198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雄县朱各庄镇道口村7区***号。委托代理人:张瑞香,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海英,女,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雄县大营镇中营村3区***号,现住付家营村。原告梁坤与被告刘海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海英赔偿原告壁纸、基膜款9226元,并判令被告对原告的墙面恢复原样。2、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并无书面的装饰装修合同,被告否认为原告的房屋进行贴壁纸等装修业务,原告亦无证据证实其贴壁纸等装修业务为被告施工,且双方均认可实际装修施工人并非被告刘海英,故本案以刘海英作为被告,属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坤对被告刘海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占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宇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