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2执4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北京瑞通洁依商贸中心、河北晟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瑞通洁依商贸中心,河北晟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4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瑞通洁依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被执行人:河北晟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武邑县。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作出(2016)冀1122执保1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其公司中的液压板料折弯机床160-4000型1台、液压板料折弯机床100-2500型1台、开式可倾压力机JB23-25型3台。双方当事人执行中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位于其公司中的液压板料折弯机床160-4000型1台、液压板料折弯机床100-2500型1台、开式可倾压力机JB23-25型3台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贾颜军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小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