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2民初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高新开发区支行与罗江荷、宋青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高新开发区支行,罗江荷,宋青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2民初89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高新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柳州市潭中东路8号。负责人:曾祥宇,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涛涛,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理,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江荷,女,1984年8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忻城县。被告:宋青兰,女,1964年7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忻城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高新开发区支行与被告罗江荷、宋青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高新开发区支行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高新开发区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高新开发区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高新开发区支行负担。审判员 梁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银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