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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民初8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曹松松、张建敏等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松松,张建敏,曹满意,曹思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840-1号原告:曹松松,男,199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原告:张建敏,女,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原告:曹满意,男,194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原告:曹思莹,女,200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平县。法定代理人:张建敏,女,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系曹思莹之母)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曹松松,男,199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绿景纪元大厦*座*层6HI6J6K。负责人:谢海平。原告曹松松、张建敏、曹满意、曹思莹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曹松松、张建敏、曹满意、曹思莹在本院依法告知在其补缴诉讼费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补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曹松松、张建敏、曹满意、曹思莹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朝审 判 员 秦 雪人民陪审员 刘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由晨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