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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执10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XX来与史英良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来,史英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2执10330号申请执行人:XX来,男,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执行人:史英良,男,195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8752号民事判决,在执行XX来与史英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史英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实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莘朱路XXX弄XXX号XXX室、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靖远路XXX弄XXX号XXX层、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涞亭北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本院他案已查封上述房产。除此之外,目前均无被执行人财产登记信息。执行中,本院对上述位于上海市闵行区莘朱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处置变现尚需时日,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顾红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亮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