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民初4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夏志高与林德芬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志高,林德芬,何其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4770号原告:夏志高,男,汉族,1969年12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冉兵,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斌,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德芬,女,汉族,1973年1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冯久,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何其国,男,汉族,1972年1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夏志高诉被告林德芬、第三人何其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夏志高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志高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志高撤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计388元,由原告夏志高负担。审判员 刘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