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方卫发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方卫发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118号罪犯方卫发,男,1982年3月30日出生,彝族,出生地云南省红河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5)龙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卫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5月26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29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方卫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方卫发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6月至2017年1月累计获得考核分1620分,共兑现表扬2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方卫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卫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二十九天(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小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