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3执62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陶云俊与郭治军、季益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云俊,郭治军,季益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皖0223执62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陶云俊,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郭治军,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季益枝,女,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陶云俊与郭治军、季益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郭治军在中国工商银行芜湖繁昌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治军在中国工商银行芜湖繁昌支行的存款人民币871406.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杭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宗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