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81执1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彭淑敏与盛雄梅、符伟、蒋东丽名誉权纠纷案终结本案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淑敏,盛雄梅,符伟,蒋东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381执1577号申请执行人彭淑敏,女,1995年10月17日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居民,宣威市人。被申请执行人:盛雄梅,女,1989年5月2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居民,宣威市人。被申请执行人:符伟,女,约26岁,汉族,高中文化,居民,宣威市人。被申请执行人:蒋东丽,女,1993年5月1日,汉族,高中文化,居民,宣威市人。关于彭淑敏申请执行盛雄梅、符伟、蒋东丽名誉权纠纷一案,宣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云0381民初2051号民事判决,彭淑敏于2016年10月17日申请执行。2017年5月24日,彭淑敏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381执157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 坤审判员 李学界审判员 张会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德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