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民初3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董居庆与蔡宝东、李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居庆,蔡宝东,李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3民初3312号原告:董居庆,男,195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被告:蔡宝东,男,196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李彬,男,199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原告董居庆与被告蔡宝东、李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董居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宝东、被告李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董居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并按年利率15%支付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5日,被告蔡宝东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按年利率15%计算,被告蔡宝东给原告出具了借据,被告李彬自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在借据上签了字。借款到期后二被告至今未偿还。蔡宝东缺席无答辩。李彬缺席无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15日,被告蔡宝东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按年利率15%计算。原告董居庆在家中将借款50000元给付被告蔡宝东,被告蔡宝东为原告出具了借据一份,被告李彬自愿对该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并在借据上签了字。借款到期后,二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本院认为,被告蔡宝东向原告董居庆借款并出具了借据,原告履行了给付借款的义务,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明确,应予以保护。被告李彬仅在借据的担保人一栏签字,对借款的保证方式并未作出明确约定,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二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及利息,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董居庆请求二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请求,理据充分,应予以支持。被告蔡宝东、李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到庭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蔡宝东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董居庆借款50000元,并自2016年1月15日开始按年利率15%支付利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彬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蔡宝东、李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凯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