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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6民初1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邱梅玉与郭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梅玉,郭冬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6民初1370号原告:邱梅玉,女,198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惠能,男,1983年8月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系邱梅玉丈夫。被告:郭冬冬,女,1995年8月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梅玉与被告郭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梅玉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邱梅玉与郭冬冬将就纠纷自行协商解决,现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邱梅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邱梅玉负担。审判员  林清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耀城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