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刑终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国胜诽谤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国胜
案由
诽谤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终326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陈国胜,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查原审自诉人陈国胜诉被告人姚某、朱某犯诽谤罪一案,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7)浙0110刑初290号刑事裁定,对陈国胜的自诉不予受理。自诉人陈国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自诉人陈国胜诉被告人姚某、朱某犯诽谤罪缺乏罪证,依法不应予以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安定代理审判员 高 强代理审判员 陈洒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纾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