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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23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卢仁斌申请执行白英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仁斌,白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423执18号申请执行人卢仁斌,男,布依族,1984年8月15日生,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镇宁自治县大山镇。被执行人白英国,男,汉族,1968年12月10日生,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镇宁自治县城关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镇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卢仁斌与被执行人白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白英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白英国人民币70000元的义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5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950元,但其逾期未履行。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白英国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产登记、车辆登记进行“四查”,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白英国现被公安机立案羁押,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黔0423执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盛勇审判员  罗万金审判员  宋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