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恢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张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张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恢35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和平路116号。负责人赵政党,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朋,男,197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本院在执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张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4)碑民初字第021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碑民初字第0216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梅宏枝审判员 夏怀山审判员 赵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辉 来自